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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起:大陸將推行排汙許可證制度

 

Date: 2014-12-03

News Type:

 

從明年1月1日起,大陸境內所有排汙單位均要實行持證排汙。這是新《環保法》作出的明確規定。
按照辦法規定,所有排汙單位只有在取得了排汙許可證的前提下,才算擁有了合法排汙證明。對於無證排汙,辦法明確表示,將按照新《環保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拘留處罰。
據悉,七類單位需要取得排汙許可證。這七類單位包括,排放工業廢氣或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汙單位;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排汙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運營單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或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單位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其中排放污染物應符合排汙標準,且許可排放量需根據環評結果核定。此外通過暗管排汙將收回許可證,如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不但要收回排汙許可證,而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排汙許可證。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執行。(新聞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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