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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調整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

 

Date: 2014-09-18

News Type:

 

稅務總局近日公佈了調整後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明確了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範圍後,退(免)稅備案、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確定、退(免)稅申報、退(免)稅審核等內容,自9月1日起施行。
“新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繼承了老辦法中關於啟運港退(免)稅的申報、審核等規定,主要規定了符合政策條件的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名單,由其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會同當地財政、海關等部門認定,稅務總局匯總發佈,以後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報新增及調整名單”。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實行動態管理有利於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啟運港退(免)稅政策,同時在企業信用方面實行優勝劣汰。
《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要求,出口企業自營出口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貨物,憑啟運地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按現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按照現行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管理等規定審核退(免)稅。(新聞來源:搜狐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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