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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用市場推動節能減排

 

發佈日期:2014-08-27

新聞類型:

 

大陸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到2017年,試點地區要基本建立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工作基本完成。《意見》指出,排汙權是指排汙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並明確要建立排汙權有償使用制度,首先要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試點地區要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減排要求,將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基層,不得突破總量控制上限;要合理核定排汙權。試點地區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排汙單位排汙權的初次核定,以後原則上每5年核定一次。排汙權以排汙許可證形式予以確認。排汙權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污染源管理許可權核定;要實行排汙權有償取得。試點地區實行排汙權有償使用制度,要規範排汙權出讓方式,加強排汙權出讓收入管理。排汙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許可權收取,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目前已有天津、河北、內蒙古等11個省(區、市)開展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意見》還要求規範排汙權交易行為,以及要及時公開排汙權核定、排汙權使用費收取使用、排汙權拍賣及回購等情況以及當地環境品質狀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等資訊,確保試點工作公開透明。同時,要嚴格監督管理。排汙單位應當準確計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動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重點排汙單位應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裝置,與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並確保裝置穩定運行、資料真實有效。試點地區要強化對排汙單位的監督性監測,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對於超排汙權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虛作假的排汙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
此外,要及時公開排汙權核定、排汙權使用費收取使用、排汙權拍賣及回購等情況以及當地環境品質狀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等資訊,確保試點工作公開透明。同時,要嚴格監督管理。排汙單位應當準確計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動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重點排汙單位應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裝置,與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聯網,並確保裝置穩定運行、資料真實有效。試點地區要強化對排汙單位的監督性監測,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對於超排汙權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虛作假的排汙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予以曝光。(新聞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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