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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大氣污染防治法》通過

 

發佈日期: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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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十年修訂歷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8月29日終於修訂通過並正式公佈。該法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有四大進步,一是提出以改善大氣環境品質為目標,加強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明確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二是大氣治理目前很多手段是末端治理,此次修法加強了源頭治理。從產業政策制定、能源結構調整,燃煤質量提高,機動車污染治理等方面體現了源頭治理;三是解決突出問題。增加了對重點區域和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等重點領域開展多污染物協同治理和區域聯防聯控的專門規定;四是加大了處罰的力度。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現行法律中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封頂限額,同時增加了“按日計罰”的規定。
此外,針對大陸大氣污染的重要來源,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將燃煤污染和機動車污染控制作為兩大治理重點,並將揮發性有機物新納入治理範圍。在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方面,新法明確提出,提高燃煤洗選比例,國家採取有利於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潔淨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等。同時,修訂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許多機動車污染控制的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還首次將揮發性有機物(VOCs)納入監管範圍。明確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品質標準或者要求。(新聞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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