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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津、閩自貿區進口稅收政策明確

 

發佈日期: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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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6月8日聯合對外公佈了廣東、天津和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這些政策已於自貿試驗區掛牌成立之日起執行。
三部門明確,在廣東、天津和福建自貿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即對設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生產、加工並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的政策。
同時,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三個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此外,三個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三個自貿區還明確了一些特殊政策。
此外,三部門明確,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在福建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建立貨物實施狀態分類監管模式。(新聞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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