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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可免征三年契稅

 

發佈日期: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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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獲所得稅和增值稅優惠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4月13日對外公佈了進一步的稅收優惠政策,從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企業可享免征契稅優惠。
根據兩部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免征契稅優惠針對企業改制、事業單位改制、公司合併等九種不同情況提出了具體免稅政策。
如企業依法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如果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新聞來源:江蘇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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