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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文停止PE稅收優惠

 

發佈日期: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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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年底,大陸國務院下發《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稱近年來,為推動區域經濟發展,一些地區和部門對特定企業及其投資者等,在稅收、非稅等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實施了優惠政策。一些稅收等優惠政策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違反我國對外承諾,引發國際貿易摩擦。

故,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開展一次專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本部門制定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特別要對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定、備忘錄、會議或會談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復等進行全面梳理。

近日,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回應政策,發文稱《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第三條有關地方性所得稅優惠政策停止執行,也意味著前述針對個人LP20%的個稅優惠不再。同時,深圳此前還規定“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新規規定: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分配給法人合夥人,法人合夥人取得此項不屬於直接投資的投資收益時,應依據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確定為應稅收入,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新聞來源:第一財經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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