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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出臺失業保險支援企業穩定崗位政策

 

發佈日期: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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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18日發佈消息稱,人社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近日下發通知,決定對在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主要適用實施兼併重組企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淘汰落後產能企業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行業、企業)過程中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崗補貼。
據悉,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具備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範。
同時,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範。
各地區對符合上述政策範圍和基本條件的企業,在兼併重組、化解產能過剩以及淘汰落後產能期間,可按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穩崗補貼主要用於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穩崗補貼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人社部門申請。(新聞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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