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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調整排汙費徵收標準

 

發佈日期:2014-10-23

新聞類型:

 

大陸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聯合下發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要將廢氣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汙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人民幣,將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汙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人民幣。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徵收排汙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徵收排汙費。同時要求加強污染物線上監測,提高排汙費收繳率、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建立約束激勵機制、加強環境執法檢查,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新聞來源:新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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