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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稅務總局規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

 

發佈日期:2014-10-23

新聞類型:

 

日前,稅務總局發佈《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將享受出口退稅政策融資租賃企業範圍由原東疆保稅港區內擴大到大陸融資租賃企業,並明確了融資租賃企業辦理退(免)稅資格認定、申報、審核等事項,進一步便利納稅人。

今年9月,財政部、海關總署、大陸稅務總局聯合通知,將現行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點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擴大到大陸統一實施。為便於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執行,大陸稅務總局制定了《管理辦法》

“新的《管理辦法》在原有的《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擴大了享受出口退稅政策融資租賃企業範圍。”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管理辦法》共4章16條,對稅務登記、退(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和退稅申報、審核管理等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管理辦法》明確,融資租賃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大陸大陸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及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即可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辦理退(免)稅認定手續時,除一般退(免)稅認定所需資料外,還要提供融資租賃合同、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證明。在《管理辦法》下發前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可以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辦認定手續。

《管理辦法》要求,企業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時,要將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分別申報,並在申報明細表的“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RZZL”標識。(新聞來源:稅務總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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